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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島電子報示範版 (2019年4月1日)
 
 
莫須有現成案例
2019-04-01 09:15

馬會就賴維銘策「贏馬神器」於三月十七日在田草千六米賽事跑第三的處理手法,作出了四項指控︰

(一)於千二米段柱時賴維銘在「贏馬神器」已佔取放頭馬「勁得手」外側位置,但賴維銘仍不必要地催策「贏馬神器」趕過「勁得手」,導致該段步速過快。

(二)於近一千米段柱賴維銘策騎「贏馬神器」嘗試超越「勁得手」時,他過分催逼「勁得手」導致最後八百至四百一段步速過快,但賴維銘其實可讓「贏馬神器」在正常步速之下置於「勁得手」之外。

(三)賴維銘於近一千米段柱催騎「贏馬神器」嘗試超越「勁得手」時,導致賽事步速於最後八百至四百一段步速過快,但其實練馬師葉楚航賽前策騎指示,是容許賴維銘將馬匹安置於第二、三位。

(四)賴維銘於近一千米段柱催騎「贏馬神器」嘗試超越「勁得手」時,導致賽事步速於最後八百至四百一段步速過快時,他未有採取一切合理而又可容許的措施,確保其座騎有十足爭勝機會,或取得最佳名次。

看罷這四項指控,令我想起加利仔的三大缺點︰跑得慢、無速度、唔夠快。說來說去,不就是同一回事嗎?簡單點說,競賽董事小組認定賴維銘超越「勁得手」的做法不妥。且不論我看不出這樣的騎法有甚麼大問題,單說競賽董事的陳述,也與事實不符。

第一項指控的「不必要地催策」、第二項指控的「過分催逼」、第三和第四項指控的「催騎」,都屬無中生有。賴維銘前中段根本沒有力策座騎,頂多只能說他並無大力把座騎扣緊。當年奸相秦檜給抗金名將的罪名叫「莫須有」。但實際上「莫須有」如何解,我還是看了這四項指控才明白。

yupatlok88?8@gmail.com

余伯樂 余樂無窮
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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