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在上庭時有一套專業守則監管庭上的禮儀。那麼公眾人士應訊上庭時,又需要注意甚麼呢?
不論讀者是以證人或當事人身分上庭,首先必須守時。因法庭的資源有限,而又需要處理大量案件,所以守時非常重要。在刑事訴訟中,若被告不依時上庭應訊,可被視作棄保潛逃,法庭可因此提高其擔保條件、甚至撤銷擔保。
第二點要注意的是法庭內不能使用手提電話。在聆訊進行時系統會即場錄音,因此聆訊開始時,法庭內所有人士必須關閉其手提電話以免影響錄音系統的運作。曾經有公眾人士在法庭內以手提電話通話,結果手提電話被沒收,直至案件完畢才另行處理。
第三點要注意的是根據「簡易治罪條例」,法院範圍內不得拍攝 。若有人在法庭內拍攝審訊中法官或陪審員的樣貌,可被視作對法官或陪審員作出不當影響或脅逼,此舉除了影響公平審訊外,更可被視作藐視法庭,拍攝者可被判處監禁。在唐琳玲一案,女被告在高等法院內拍下照片,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七日。
第四點是在法庭內的發言秩序和言論。在審訊的過程中,發言權是有先後次序,但每位與訟人均有機會發言。例如在民事訴訟中,案件會先由原告一方作開案陳詞再到辯方,之後才傳召證人作供。很多時無法律代表的辯方因不同意證人的供詞便中途打亂證人作供,這是不應該的。辯方應等待原告證人主問完畢,才作出盤問。此外,在作證或盤問時,與訟雙方應使用適當的措詞。如在庭上作出任何帶有挑釁性、侮辱、或恐嚇的言論,可被視作恐嚇證人或藐視法庭,帶來刑事責任。
良好的法庭禮儀不但是對法庭的尊重,更能提升司法機構的效率,希望讀者能多加注意。
香港律師會
社區關係委員會
蔡穎德
執業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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